为了促进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国家对 技术企业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帮助 技术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笔者对有关政策作汇总与分析。
地方政府补贴
国家 技术企业可享受各地政府相应的补贴,如:广州市对 技术企业认定受理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经费补贴;对 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给予每家总额100万元的奖励;合计120万元的奖励。
法规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及 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
所得税税率优惠
满足条件的 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注意,企业被认定为 技术企业的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选择适用15%税率或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即是12.5%税率),但是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法规依据:(国税函〔2010〕157号)
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企业进行技术转让的所得(含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需要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科技部门审批(注:实际操作时,很多已下放至市局,具体可查看易税易行文章《技术转让免税优惠常见疑难解答》)。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研发费加计扣除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开展研发活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技术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法规依据: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
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法规依据:财税〔2015〕63号
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10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以及对所有行业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法规依据: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
备注: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个人所得税优惠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 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中小 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取得 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上市中小 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 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法规依据:财税〔2015〕116号